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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继承权放弃认识存在误区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4 15:29:17 阅读数:147

在以概括和限制为继承立法原则的国家,即使继承人完全接受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也不会损害自己的个人利益。但为了尊重继承人的人格独立,并考虑到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也可能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大多数国家也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或放弃)继承权,作为概括和有限继承的补充,我国也不例外。但由于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表述不严谨、不科学,导致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部分规定理解不一,引发争议。作者概述了以下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以供参考。一、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性质

民法学者一般认为,继承权可以分为预期继承权和既得继承权。通常,前者被称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在继承开始前按照法律或遗嘱接受被继承人的继承所享有的地位;后者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民法典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这种理论上的区分不是文字游戏,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都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继承人的放弃是一种怎样的继承权呢?对此,大陆法系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综上所述,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预计继承人应该放弃继承权。也就是说,被遗弃人不参与继承,不能获得继承,不负责清偿债务,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期待地位造成的;二是声称继承人放弃既得继承权。也就是说,期待继承权不是实体性权利,属于权利能力范畴,不存在放弃和接受的问题。而且在继承之初,继承人就获得了既得的继承权。其继任者也已确定。所以继承人只能放弃既得继承权。这个观点被很多学者接受。

笔者认为被放弃的继承权的性质是既得继承权,但上述否认被放弃的期待继承权的理由似乎并不恰当。预期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被继承财产利益的预期地位的权利。它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本质上应该是特定的权利,是身份权而不是权力。期待权虽然属于生成过程,但具体权利与未来具体财产利益的关系尚未完全形成,仍有可能性,但不同于权力的性质、地位和体现内容。权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一切具体权利的资格,完全是抽象的,没有具体利益。期待权是指某种地位的存在,与特定主体形成了特定的无形利益。此外,虽然法律根据各种期待权的不同厚度对其进行保护,但对其权利仍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称之为权利。但由于期待继承权毕竟是具有身份利益的权利,能否转化为财产权还处于可能状态,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在期待状态下,导致产权转移法律后果的事实尚未出现,经民法典调整的民法典法律关系也未产生。最多在继承人身

份不明的情况下,会引起确认的诉讼,不会出现侵犯预期继承权的问题。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如果是指预期继承权,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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