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3 14:56:12
阅读数:159
热门推荐.
李女士问:李的父亲去世,母亲在13岁时与继父张生活在一起。2005年,李结婚了,去了外地。2008年,继父与村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理由是夫妻二人年龄较大,身边无亲属:张夫妇的生活费、日常生活照顾和死后安葬由村委会负责,张夫妇的四套房子在他们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在此期间,李虽然没有负担母亲和继父的生活费用,但经常回来看望并帮助做家务。2008年12月,张因病去世,村委会将其安葬;2009年4月,李的母亲去世,李在照顾母亲后,拿出母亲写的东西(遗嘱中写明,他死后的遗产全部归女儿所有),想卖掉父母的四套房子。村委会拿出一份维修协议,主张房子归村委会所有。我该如何处理这笔遗产?
律师诊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遗产;如有冲突,按约定处理,与约定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张夫妇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夫妇的四套房子应该归村委会所有。后来李牧立了遗嘱,处置了四房等遗产。遗嘱中处理四所房子的部分与遗产和支持协议相矛盾,应该是无效的。因此,李灿只继承除四所房子以外的其他遗产。
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
导师推荐
热门回答
下载登录无忧找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