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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3 14:47:12 阅读数:107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妇女放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被证实是有效的

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驳回了男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女方的遗弃应是继承权,而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遗弃行为合法有效。

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当这名妇女的父亲于2000年5月去世时,该市有一所房子,但没有继承分割,一直由这名妇女的母亲居住。2005年2月16日,男方起诉离婚,2月24日,女方通过公证放弃继承财产。三月,他们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起诉法院,理由是被遗弃的财产本应由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裁定该遗弃无效,并要求分割归还有争议的财产和其他尚未在分割的财产

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不需要原告同意,是否继承

财产不影响其应有的义务,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遗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原告可以主张的共同财产的数额,但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律义务的履行,这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财产的份额,因此原告对上述分割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原告拒绝受理上诉。

法官的陈述

关键是要及时把握三点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克芬。

任晓芬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放弃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实际共有财产。虽然遗弃的后果会影响男方离婚时可能的财产缺乏,但不能作为维护女方遗弃权的借口。女方放弃继承权是未经他人许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

任晓芬认为,为了区分继承权被放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把握三个时间点,即继承的时间点、分割待遇的时间点、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取得继承权,被告在父亲死亡之日取得继承权。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民法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未经他人同意,单方面表达继承人的意志。

在这种情况下,处置分割房地产的时机非常重要。本案中女方父亲去世后,与妻子共有的房屋已被她使用,房屋的遗产部分未归分割所有,遗产的分割处理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如果不实行分割疗法,妇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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