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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的来源,五种遗嘱的效力顺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1 08:44:01 阅读数:107

确定以印刷形式表达的遗嘱的有效性

一、案例

原告与被继承人朱为夫妻,分别于1979年和1982年生育两个女儿,即被告一和被告二。2000年7月,原告与朱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以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2010年3月12日,王因癌症去世。2010年3月2日,王作出遗嘱,内容如下:“……”。我把我所有的积蓄和房子都放进去了.属于我老婆的名字,我的孩子无权继承。本遗嘱一式三份,由……保存。”遗嘱的内容是打印出来的,遗嘱人朱、两个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都印在打印好的副本下面。2011年4月,被告将该房屋承租人驱逐并更换门锁,欲将该房屋据为己有。

2012年初,原

告找到提交人代理此案,想要归还自己的房子。接受委托后,笔者迅速整理了相关线索,制作了完整的立案材料,并要求原告查明朱生前的一些笔迹,以便与庭审时其遗嘱上的笔迹进行比对。庭审前,被告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并申请遗嘱上的证人和编剧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原告提供的“遗嘱”是伪造的。

二.试验

开庭当天,被告态度极其嚣张,很有可能打人。被告一完全否认遗嘱的存在,就认为遗嘱是原告伪造的。证人和最初在遗嘱上签名的代书人站在被告一方,辩称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字,这不是事实。后来他们说签遗嘱的时候没有那么多字,后来又说为了让王同意治疗,逼着签的。笔者反驳了上述证人证言中的诸多矛盾,这些矛盾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最后,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词不可接受。

法院最终裁定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法律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存在两种争议。一是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这个遗嘱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形式?

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并指定其个人财产由一名或多名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遗嘱的法律形式有五种:1。公证遗嘱;2.书面遗嘱;3.书面遗嘱;4.记录的遗嘱;5.口头遗嘱。

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遗嘱、记载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书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分,《民法典》规定了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合伙人,也应当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可见,只要符合以上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遗嘱都是有效的。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误解,经常收到类似的咨询,说遗嘱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因此,本案中王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本案遗嘱的形式,笔者也曾与审判长讨论过,双方都认为将该遗嘱认定为自拟遗嘱更为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1985年制定的。当时科技水平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许多人不识字,所以他们有代孕的意愿。现在电脑已经普及,很多人不再用手打印遗嘱,而是直接用电脑打印。本案中,由于患病和行动不便,朱指示被告二将遗嘱打印一式三份,并签名、手印。虽然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了字,但他实际上并没有为朱写遗嘱,所以他只是作为证人。因此,遗嘱是被继承人王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遗嘱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自写遗嘱。

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笔者感触颇深。抛开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就人情和道德而言,即使我们不孝顺,也希望不要和年迈的父母发生大的冲突。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养大,希望孩子对父母好。他们没有“树欲静而风不止,人欲孝而亲人不在”的悲哀,留下不可磨灭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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