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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口头遗嘱有效吗,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8 20:16:51 阅读数:133

梁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后,亲手带大了三个孩子。现在三个孩子都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太太用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住在那里。近年来,梁太太身体日渐衰老,日常生活基本由邻居邹女士照顾,三个孩子很少回本市或照顾梁太太。去年梁太太因病住院,病情日益严重。她觉得时间不多了。为了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她决定立一份遗嘱,将房子遗赠给邹女士,并要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手续。梁太太去世前几天,她的三个孩子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太太写遗嘱把房子继承给三个孩子。那么,

梁夫人死后,她的房子应该由谁继承呢?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如果有几份遗嘱相互冲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书籍、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更改。”梁太太前后有两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但第一种是公证,是“公证遗嘱”,后一种是自写遗嘱。同时,经审查,梁女士此前的遗嘱并未违反《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因此,梁女士名下的商品房应由邹女士遗赠,经公证后可过户至邹女士名下。而他们三个孩子只能“看房叹气”。梁太太如果真的要变更遗嘱,继承三个孩子的遗产,应先取消之前遗嘱的公证,再立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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