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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包办婚姻,有关色彩的词语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5 20:46:39 阅读数:151

裁判要点: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且未经被继承人签名的“赵”字,不具有遗嘱效力或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案例:

宁都县梅江镇村民胡某、刘谋有四个女儿:被告胡佳,原告胡艺、胡兵、胡丁。1958年10月10日,胡为长女胡佳包办婚姻,收养“赵”字招何为夫。“赵”字曰:何夫妇若只有一个男孩,则男孩有两姓;如果他们有一个以上的男孩,应确定胡姓的财产,即胡夫妇的财产将归被继承的胡姓男孩所有。胡和他的妻子没有签字。刘和胡分别于1978年5月和1993年2月去世。他们留下了四间半的房子(面积220平米,价值2万元的危房),包括两间房子,一间厨房,一个猪圈,半个大厅。此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胡佳使用。三元得知被告胡佳已将财产处分给他的三个儿子后,起诉法院依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裁判:

宁都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由被告胡佳及其丈夫何某署名的“赵”字,而不是由被继承人胡某及其妻子署名的“赵”字,是否具有继承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婚姻法》第九条);

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第22条)。在封建社会,男方通过协议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关系称为“生而收养”,俗称“为仆”,必须附带的个人关系是一个或多个子女随祖父姓,即随母姓。祖父去世时,必须将随母姓的儿子载入祖父的墓碑,并记录在祖父的姓族谱中,以此确定随母姓的儿子是祖父的公的后代。所谓“香的传承”,说明他爷爷的脉不是最后的。同时,祖父母的财产继承权赋予随母姓的子女。毫无疑问,本案中的“赵”字契约带有浓厚的封建包办婚姻色彩,带有严重的封建思想重男轻女思想。以交易的方式约定个人关系的变更已经过时,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抛弃了这一点,甚至与目前的《婚姻法》相矛盾。本案中“赵”字关于身份关系变更的约定无效,因身份关系变更而产生的继承权当然无效。

但“招人”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无效,能否作为关联方的继承依据,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的财产有几种情况是人有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还有一种是“非法定继承人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而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非法定继承人较多扶养被继承人的人(《继承法》第14条)”。以上继承人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胡佳的儿子显然不是胡夫妇的合法继承人;“赵”字为书面遗嘱(自拟或委托)的,必须由被继承人签名或盖章,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属遗赠扶养协议,须由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且胡夫妇未签字或盖章“赵”字,故“赵”字不具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胡佳的儿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享有胡夫妇继承权的其他情形。综上,胡佳的儿子没有权利继承胡夫妇的遗产。胡佳只是胡夫妇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不拥有继承胡夫妇遗产的全部权利。但是,胡佳已对被继承人胡及其妻子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裁定被继承人胡夫妇在京口村胜利组的四套半房屋由被告胡佳、原告、胡兵、胡丁继承,房屋归被告胡佳所有,被告胡佳向三名原告各支付人民币 4000元。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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