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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在外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被宣告死亡后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7:01:35 阅读数:135

案例:

林冉于1996年初离家出走,因为他与妻子孙谋意见不合。2001年初,孙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死亡。2002年初,法院裁定林已经死亡。那年五月,孙又娶了一个人。离开家以后,林到某个地方打工谋生,在此期间他认识了无名氏,两人逐渐产生了感情。2002年底,林伪造了与无名氏结婚的证明。2004年初,林与女方回到家乡,林要求孙返还婚姻期间应得的财产,孙要求林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并要求林在其他地方的财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林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失。死亡宣告由人民法院撤销。配偶不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死亡的,不视为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林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其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由于林与无名氏于2002年底结婚,且结婚时间晚于孙,林与孙的婚姻关系消失后的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主观上有重婚罪的故意,客观上有重婚罪的行为,故林构成重婚罪。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

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林主观上有重婚罪的故意。林冉离家后,他不知道自己被宣布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林知道自己与孙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并伪造有关文件与无名氏结婚,然后与无名氏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罪的意思表示。

其次,客观方面存在重婚罪。从理论上讲,民法中宣告死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对人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不确定性。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对于对面的人来说,婚姻关系会被破坏,而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来说,仍然应该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37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仍受婚姻关系约束的证据。只有在被宣告死亡的人回到原居住地后,配偶已经再婚,其原有的婚姻关系才失去效力。在此之前,每个被宣告死亡的人都被婚姻所束缚。因此,当林被宣告死亡时,即他的婚姻关系仍然对他具有约束力时,就构成重婚。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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