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和产物,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婚姻的成立、存在、消灭,都会对家庭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间接影响了整个机体——社会的健康。为此,刑法规定了对家庭稳定危害最严重的——重婚罪,以维护正常合理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修改《民法典》的过程中,考虑到社会上常见的婚外恋和“包养二奶”现象,建议修改刑法中的重婚罪规定,以扩大保护范围。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典的修改,所以要慎重。我将从几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希望能成为一个有价值的指导。
民法内涵的理论探讨
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同时存在多种婚姻关系”。所以,讨论重婚罪,必须充分了解“婚姻”的基本要素。什么是婚姻,婚姻的内容、功能、内涵、外延对重婚罪的认定影响很大。
首先,我们的讨论要建立在一个基本点上,就是在法学范围内进行研究,而不是陷入一个大而全的误区,延伸到各个领域。
所以这里所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规定的部分,是狭义的,即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其内容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一样的,即“婚姻是以永远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男女合法结合。” (1)可见,婚姻等民事法律行为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本质,其特殊性仅在于权利义务的目的和具体内容。
婚姻的根本目的在于两性永久的共同生活,其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广义上的配偶身份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强化的人格权,如夫妻姓名权;二、夫妻财产关系,即以配偶身份为前提的基于配偶身份特定关系的财产权; 第三,配偶权是体现永远共同生活目的的最根本、最深刻的权利,即一方配偶因是另一方配偶而享有的身份权。就其内容而言,它是“夫妻双方平等和排他地享有的基于婚姻的基本身份权,要求另一方陪伴生活、爱和帮助”。
因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要求,在形式上是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外化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双方以对方配偶的名义生活。因此,配偶权最根本、最具代表性的内容是配偶双方以对方配偶的名义生活的权利,这是配偶权的本质内容。它的成立和存在是以一系列相关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这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在特定民法关系中的根本体现。一夫一妻制是刑法保护的基本社会制度,所以这一制度的基本权利自然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是重婚罪成立的原因。重婚罪应该规范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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