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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改判无罪的案例,重婚罪的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28 15:01:15 阅读数:287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目前,人们对重婚罪的认识仍然模糊不清。那么,如何认定重婚呢?下面,无忧找律师通讯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重婚罪的认定

要素如下: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破坏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这种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仍然存续,即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我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其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性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事实重婚罪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视为事实婚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后,人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处理。现在国务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的新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性承认主义。所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所有事实婚姻都将被视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罪。据此,只有认定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认定为一种婚姻关系,可以说与其他婚姻关系不谋而合,从而构成重婚罪。如果事实婚姻没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当事人的所谓“夫妻关系”就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所谓“重婚”就无从谈起。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重婚罪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但我国刑法侦查制度仍然承认“事实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有争议,但由于重婚罪属于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一章,将重婚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实婚姻”似乎没有错。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中与他人重婚而未登记同居,是婚前婚后的事实婚姻类型。

3.没有配偶,但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以登记结婚或者夫妻同居方式结婚。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有配偶,却彼此结婚。

(4)主观因素

重婚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喜新厌旧的;有的是快感;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内容是边肖对“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去无忧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合同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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