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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构成重婚罪的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3:40:32 阅读数:145

重婚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罪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的行为。即如果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则构成重婚罪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罪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这种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仍然存续,即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欺诈性婚姻登记的,以及未经婚姻登记程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我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其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性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事实重婚罪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视为事实婚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后,人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三、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处理。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性承认主义。所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所有事实婚姻都将被视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罪。据此,只有认定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认定为一种婚姻关系,可以说与其他婚姻关系不谋而合,从而构成重婚罪。如果事实婚姻没有法律效力,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当事人的所谓“夫妻关系”就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所谓“重婚”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未经登记的他人重婚,这是事实上的

5、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且登记结婚或与夫妻同居而重婚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有配偶,却彼此结婚。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

并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喜新厌旧的;有的是快感;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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