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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1:40:32 阅读数:179

用户问题:

请问律师重婚罪的标准是什么?

Xi的律师回答说:

(a)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在婚姻关系中腐败享乐主

义的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重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重婚罪是一个严重的概念。所谓“大款”养“二奶”是很常见的。重婚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罪案件时,往往很难区分罪与非罪。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因拐卖有配偶的妇女造成的重婚罪的界限。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女人结婚了,但被罪犯拐卖后被迫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虽然客观上有重婚罪,但主观上没有重婚罪的意思。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或胁迫的结果。

2.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退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所以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列两种重婚罪不构成重婚罪:

(1)配偶一方因虐待、逃跑而重婚的。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实践中,有的男人已经有了妻子,却利用一定的关系,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他女人长期发生性关系,对外界毫无顾忌,假扮夫妻,而女方却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投降。对于这种情况,强奸应该受到惩罚,重婚不应该被定罪。重婚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对象元素不同。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强奸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重婚罪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登记婚姻。也就是说,你有配偶和别人结婚,或者你知道别人有配偶和他们结婚。二、符合重婚罪主观要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公开与夫妻长期同居,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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