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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09:28:31 阅读数:111

赵(男)和李是青梅竹马,上大学的时候,他们也曾发誓要结婚。可惜最后李错嫁给了别人。一气之下,赵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到邻县出差,遇到了李。这时,李的丈夫已经死于车祸,他们的旧情很快就复发了。赵于是上前租房子,买些家具,李也挑了些原来的东西搬进了房子。此后,赵经常以出差或开会为借口,或利用节假日和周末,与李住上一天或几天。虽然隐居,但有时也会一起出去吃饭或买菜,一起走亲访友。由于两人在外关系密切,虽然从未以夫妻名义公开撮合过,但周围其他人除了同学、密友,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而只认为赵“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他们还一起买了家用电器和日用品,赵的一部分工资和李的全部工资都分了。在此期间,赵与妻子宋平的关系继续恶化,但宋平并不知道真相。直到2008年1月2日,宋平从闺蜜口中得知,前去抓奸。事件爆发,两人告白。宋平随后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和李的重婚罪。[差异]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赵、李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与他人有配偶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

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这个角度看,构成重婚的情况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的人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结婚; 第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本案中,赵与李既未结婚,也未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与李不构成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与李均构成重婚罪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是:

1.赵和李都有重婚罪的直接故意。即赵有配偶,李知道赵有配偶,但仍与对方建立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关系,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应该涵盖两种情况:一是同居双方在内外都是相称的; 第二,不了解真相的人,认可他和她是同居夫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赵和李在夫妻名义上并不相称,但只有少数同学和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且由于他们与外界的亲密关系,周围的人和公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显然是属于他们的,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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