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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吗,怎样构成重婚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08:22:31 阅读数:187

婚姻也可能无效。有的人知道自己的婚姻无效,然后和别人结婚,领了结婚证,就可以同时和两个人结婚,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那么,无效婚姻还会构成重婚吗?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无效婚姻仍然构成重婚

[基本案例]

2002年12月,被告人成都市武侯区杨某与本案自诉人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提起刑事自诉,诉杨某重婚罪。自诉人张称,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杨某某。2001年5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解释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雷于2002年7月24日在金堂县公开登记结婚。自诉人张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的行为符合重婚罪四要件,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辩称,其与张的婚姻无效,因为被告人当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不真实,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法院查明,被告人杨、张、雷的两份结婚证是用假结婚证书取得的。1996年4月26日,年仅18岁的杨与比他大3岁的张取得了结婚证。他们结婚后,一直住在一起。他们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他们结婚了,同年生了一个儿子杨某某。2001年5月,被告杨在本市金堂县遇到雷

某某,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在本市桐梓林小区和布朗南小区租房居住。2002年7月24日,被告人杨与雷某某在金堂县登记结婚。

[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利用虚假、露骨材料两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证的情况较为罕见。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这既是法官对审判认识的争议焦点,也是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在本院审理此自诉重婚罪案件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杨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杨某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根据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杨某与张某订立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故杨某与雷某订立婚姻关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不能认定杨某的重婚罪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与自诉人张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到杨、张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结婚的全部要件,并已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应视为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按照传统刑法观念,重婚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知道另一人有配偶,与他登记结婚;另一种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配偶一方知道另一方已经有配偶,与他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体现在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或者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但确实是以夫妻相待,共同生活,与通奸、同居有本质区别。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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