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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中止审理裁定书,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08:19:31 阅读数:187

判例1:刘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与杨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刘收集了杨与重婚的证据,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中止离婚审理,但在重婚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之一陈某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决定中止重婚罪审理,导致两案均中止审理。案二:朱以其丈夫赵、陆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庭审期间,两名被告在庭审前夕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决定暂缓审理。但朱与赵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朱欲与赵解除婚姻关系,与他人成家,遂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或受理后决定暂缓审理。从以上两起案件可以看出,被告下落不明,导致重婚罪案件审理中止。另外,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不能正常审理。司法实践中,起诉重婚罪的一方通常不与被告一方离婚,起诉重婚罪时一般不提起离婚诉讼。重婚罪案件解决后通常会提出离婚。但如果被起诉方逃避审判,重婚罪案件一时无法审理,如果被起诉方要求离婚,法院能否先处理婚姻诉讼?笔者认为可以允许当事人先解决婚姻关系。理由如下:一、离婚一审不影响重婚罪的侦查。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侵害的对象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是一种连续犯罪,即犯罪完成后,犯罪行为和违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连续犯罪形态。连续犯罪的本质是只构成一种犯罪,连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情节。重婚罪的特征是继续犯,这就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行为人的重婚罪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那么离婚会有什么后果呢?从连续犯罪的概念来看,离婚只导致连续状态的结束,犯罪与非犯罪的界定与此行为无关,被害人的身份也不会改变。因此,允许当事人先解除婚姻关系,无论是构成重婚罪,还是定罪量刑等,对犯罪的追诉都没有实质性影响。可见,不允许当事人提前解除婚姻关系,但重婚罪继续存在。 第二,重婚和离婚没有法律秩序。“以刑为民”的原则,从犯罪的一般规定和重婚罪的性质来看,并非不可能突破。对于重婚,无论受害方是在离婚前、离婚后还是离婚期间,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重婚

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都可以提起重婚诉讼。可见法律并没有在重婚罪的起诉和当事人离婚之间设定优先顺序。那么,如何理解“先刑后民”的原则呢?笔者认为“先刑后民”只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程序规范的原则要求,决定了刑事待遇优先于民事待遇的原则。因为此时刑事与民事有着内在的联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所以要求行使公权力的刑事案件优先于行使私权利的民事案件。但不代表这个原则不能违背,要具体对待。 第一,要看这种内在联系是否直接相关,是否直接影响犯罪的定性和侦查;

3.被告人逃避审判时,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从本文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况下,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是中止的,但由于自诉案件的特点,审判无法长期恢复。让犯罪状态持续下去,实现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显然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文的两个案例中,法律应优先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受理受害方的离婚诉讼,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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