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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孩子抚养费谁给,工亡后儿子抚养费是怎么算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8 20:39:02 阅读数:195

职工死亡后,也就是说,因工伤死亡后,其子女将领取相应标准的工伤抚恤金。一般工伤养恤金基于工人一生中月工资的30%至40%。工亡后儿子抚养费是怎么算的呢?接下来,将会有一个法律快报的小汇编来回答你的问题。

一、工亡后儿子抚养费是怎么算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子女的已故工人可以按月领取家属抚恤金。标准是死者工资的30%。如果已故工人是孤儿,并且是已故工人工资的40%,他可以领取养老金,直至年满18岁。具体规定如下:职工因工死亡时,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供养亲属补助金:

(一)员工上一年度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分配给主要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根据上述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儿每月10%。每个受扶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标准为上年的20倍(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残疾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一类至第四类残疾职工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亡后儿子抚养费的案例评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的儿子尚某,原是某旗某金矿的工人。

他于2005年4月29日在工作中去世。被告某旗的社会保险管理局为他支付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的职工尚某的母亲,应享受遗嘱待遇并领取养老金。但是,被告认为,虽然原告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死亡范围内,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依靠工伤死亡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原告张某的丈夫仍活着。他每月有一笔养老金来支持原告张某。他不必为死者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拒绝支付原告张某的养老金。原告张某不服,向某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某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原决定。原告拒绝接受判决,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71元的养老金。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尚某为母子关系。尚某原是某旗金矿的工人。

他于2005年4月29日在工作中去世。被告某旗社会保险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了尚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的丈夫尚某也是一家金矿的工人,现已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原告张某现年58岁,有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包括已故的尚某)。尚某死前与父母失散了。商某因公死亡后,被告某旗社会保险管理局依法给予其女儿家属抚恤金。原告张某认为,其儿子尚某在工作中死亡,是尚某的母亲,是工作中死亡的职工的亲属,是其死亡前的主要生活来源,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要求被告社会保险局支付养老金。根据某旗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说法,原告张某的丈夫仍然健在,每月有一笔养老金供养原告张某。在此之前,他不得不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儿子尚某已与原告分居,并有自己的家庭赡养。原告张某的丈夫现仍健在,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原告张某显然依赖丈夫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尽管原告张某的年龄符合申请养老金的条件,但他不符合为已故工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因此,被告某旗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张某不享受遗属待遇、不支付抚恤金的决定有充分证据,适用法律正确,并已依法维持。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 .原告张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2.张牟某生前是否以尚牟为主要生活来源;3.原告张某是否符合申请养老金的条件。

首先,让我们来理解养老金的概念:所谓养老金是指有关部门向因工死亡的工人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

1.原告张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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