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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超生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5 17:03:02 阅读数:590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三条公民生育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为基础,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确定征收金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相关费用和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第五十三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有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还应按照两倍以上的数额加收社会抚养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一年度纯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超出部分还应缴纳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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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申请婚姻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重新提交婚姻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登记结婚且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如果配偶一方生育另一方,应根据本条第 (1)或 (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6至9倍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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