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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有什么判断?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4-01 12:24:30 阅读数:244

法律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由妇女抚养。养育孩子的条件一般应包括四个方面:经济能力、养育孩子的时间和空间、给予孩子更多的照顾和保护、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双方所生的孩子,一方可以抚养他们,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为月收入的20-30%。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双方未经婚姻登记程序而生育的子女。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

确立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在离婚诉讼中,抚养子女的问题应符合《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

离婚后,哺乳期间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母亲。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应为另一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的有关规定。

一岁或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方一起生活。

母方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可以忍受父方: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

(二)具备抚养条件但未履行抚养义务,且父方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真的无法忍受母方。

二、对于两岁以下或以上的儿童,父方和母方被要求跟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因绝育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和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们和他们住在一起。然而,孩子们和他们的祖父母单独生活了很多年。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孙辈或孙辈,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5)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许可。

三、父母同意与(39.9万)两岁以下的儿童同住,且对儿童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至于对非婚生子女监护权的一般规定,一些省市并未高度重视和保护《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不能像非婚生子女一样获得他们应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事实上,只有消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立法上的差异,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承认和保护,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和一些人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压力和传统观念,使非婚生子女不再受到歧视

对婚生子女的规定更加详细。《婚姻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分别规定了父母抚养和教育婚生子女的义务,以及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的方式,都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细的规定。此外,第21条第2款规定,当父母未能履行其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儿童也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对我国婚姻法中一些问题的解释规定,“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然而,在《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中,仅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承担生活和教育费用,而不是医疗费用。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但在无效婚姻被确认和解除后,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子女的归属和赡养费的负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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