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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办理程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8 20:51:01 阅读数:247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分居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乡镇、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如果我的实际收入超过基数,我还将收取一倍以上但不到两倍的社会抚养费。

(2)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人,应以有一个以上子女应付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子女人数以倍数为单位。

(三)重婚生育子女或者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生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

(四)第一个子女未满法定婚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间隔时间不足的,向当事人征收2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收养子女人数,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可以每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处理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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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2.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交付《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指定银行(信用社)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未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收单的,有权拒付。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付款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一年支付的金额不得少于收取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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