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猪肉市场合同
合同号:
甲方:(市场组织者)
乙方:(屠宰企业)为防止不符合卫生和销售标准的猪肉进入市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的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实行市场猪肉批发农场与工厂挂钩制度,并进行准入核查。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场商贩供应猪肉。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市场内照明齐全,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其他管理,杜绝欺侮行为,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乙方必须保证其供应的猪肉的质量和水分含量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和种猪,不得提供未经国家法定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肉。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猪肉进行抽样,并送市场检验。如果乙方供应的猪肉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如甲方或相关部门检查市场内的猪肉摊点,发现不合格猪肉,且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乙方的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直至本合同解除。
第六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签署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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