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采矿权受让人的第一个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采矿权的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采矿权涉及的矿区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涉及的矿区范围为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所有权
第二条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一次性转让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所有采矿区块的采矿权和矿山资产,甲乙双方应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公司报告。
第2.2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出让金。
采矿权出让金为每平方公里人民币,总价为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乙方应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总价款的%作为履行本合同的首付款,首付款作为转让款。乙方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的天内支付所有采矿权转让款。
第2.4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前将合同要求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号为。
第2.5条甲方的银行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变更而导致延迟付款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平等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责任。然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应在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报告,说明未能履行合同或部分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原因。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5条通知
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信,无论如何传递,均应在实际收到时生效。双方同意各自的沟通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报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均可变更上述通知和邮寄地址,并应在变更后的天内通知另一方新的地址。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6.1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双方未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补充规定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签署日期:月、年
注:本合同范本仅用于矿业权转让。因矿山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需要转让采矿权的,不适用本示范合同。
主编: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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