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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8 20:03:58 阅读数:118

最高法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附解释全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本次《解释》的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制定《解释》是依法构建诚信社会、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的修改,均立足于更好建设诚信社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这一立法目的。为此,在制定《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尊重立法本意,遵循法理,从司法角度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废债务。

二是制定《解释》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

据介绍,本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实践中对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立法目的和法的适用原则,《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二条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解释如此规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尊重立法本意。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解释》时应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解释》还对诉讼时效中止等问题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编辑:吴凡

记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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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变化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利,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利,此时,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同时债务人以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当然,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本身不消灭,只是义务人拥有了时效抗辩的权利,使得权利人行使权力发生了障碍。

在实践中,当事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果另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放弃该抗辩权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支持权利请求。

《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对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影响着民事权益的主张。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章节,共计12条,本文简单概况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变化。

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往的民法通则则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民法总则将此统一规定为三年。

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了上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与民法通则单纯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规定更加细致完备。

此外还规定了两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起算点,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项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不同,民法通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也就是说原来的规定是,中止时效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计算剩余的时效期间,剩多少时间,计算多少时间。民法总则的规定时,中止时效的情形消失后,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不论剩余多少时效期间。

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与民法通则规定不同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增加了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定。规定更加细致和科学。

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上述规定表明以上请求权不会因超过一定的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行政诉讼必须注意的三大起诉期限:15天/2个月/6个月、5年、20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

法定期限

简单来说,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庭审审理,或者即使予以立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注意三大起诉期限,分别在《行政诉讼法》第45条(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第46条(一般与最长起诉期限)、第47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在葛志慧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葛志慧对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丰台区政府申请复议。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17]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给葛志慧,而葛志慧2017年7月20日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邮寄递交起诉材料,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因葛志慧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葛志慧超期起诉无正当理由,丰台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丰台法院发现葛志慧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明确规定了,起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应该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后才能起诉。

比如以下案例: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案件中,2017年3月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到市交警队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拟将原登记在哈尔滨市太平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的车牌号黑A×××××帕萨特小型轿车变更登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同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其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的起诉。此案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

起算点:

所以需要注意,上述两种期限的起算点不一样,就存在一般起诉期限未超过,但已经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的情形。

比如以下案例:在邢忠越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一案中,邢忠越认为顺义区住建委2007年11月15日核发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1日,邢忠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诉讼,顺义法院立案受理。因邢忠越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顺义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顺义法院发现邢忠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案件胜败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或者未达到起诉期限,则面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后果,法院也不会来审理案件的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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