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律师统统告诉你(第二篇)
写好了起诉状,还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毕竟口说无凭,打官司依靠的是证据。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得拿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材料需要原告在立案的时候一并向法院提交。
当然,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中需要写清楚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名称、存放地点以及证明对象等内容。
举个例子,比如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借条(如有)、借款交付凭证(如银行转帐凭证、收条等)。
原告在立案时可到法院立案庭开具《当事人自行取证介绍信》,然后持该介绍信前往当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查询打印。
2.在什么时候提交证据?
简单的讲,作为原告,应在立案时一并提交证据材料。如有补充,也可以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也应及时向法院提交。
作为被告,则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以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原件在开庭的时候提交,供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想知道开庭是什么样子,最直观的就是去法院旁听开庭。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到法院旁听庭审。
如果懒的跑或者想看看外地法院是怎么开庭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
选择要观看的法院。有庭审直播也有庭审录播,还有庭审预告。每个视频的标题都注明了案由(也可以理解为这个案件的缘由),就像浏览视频网站一样,点击观看即可。看看真实的庭审,既可以了解开庭是什么样子,也可以熟悉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庭审的调解过程一般是在休庭后进行,而休庭的时候是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调解过程一般在庭审公开网上是看不到。
一般来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司法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依照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各方当事人能协商一致的,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这个案件就结案了。
如果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依照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制作《民事判决书》。
对于判决书。一审判决在送达当事人后15天内,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则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履行期,履行期(一般为10天或15天)届满后,如被告未履行判决内容,则原告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调解书。调解书中会约定履行期限及惩罚性条款,如一方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需注意的是,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期限要求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所以,在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要注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然,这官司算是白打了。
以上内容是为让大家初步了解打官司是怎么回事,以及一些基本的流程,为大家提供一个参考。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大家可依葫芦画瓢。如果案件复杂或是觉得自己操作觉得心里没底的,慎重起见,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毕竟打官司是件严肃且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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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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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
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
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职责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诉讼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代表人诉讼一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代表人诉讼二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监护人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授权
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代理权变更和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人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程序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
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期间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
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失败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
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
赡养费
费、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
,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告知权利义务告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调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
开庭审理
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查阅审判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传唤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
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代理、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撤销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一条管辖与申请书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
民法通则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
人民调解
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
物权法
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
债务人
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及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变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检察监督执行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查封财产保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和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证照转移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
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继承权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语言文字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
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证和认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间不受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一条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仲裁裁决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予执行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
仲裁程序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不予执行后果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六条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协助途径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文字要求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协助程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民事诉讼法
蔡辉2019年主观题知识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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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法条辨析:
人民调解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
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
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
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
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
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
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
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知识详解:
强制执行力
可否向法院起诉和解
纠纷双方
可以(原民事纠纷)
一般的调
解协议
纠纷双方+第三方
可以(原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
纠纷双方+人民调解委
无(有合同效
可以(人民调解协议)
仲裁机构
不可以
人民法院
不可以
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影响
诉讼。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就
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
并经法院确认有效时,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先裁后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经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诉讼——普通仲裁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仲裁后可以起诉的情况: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注意】平等主体间的人身权益纠纷,只能诉讼,不能
仲裁。
复习建议:
此部分内容经常作为开放性题目,结合法理学知识以论述题方式进行考察,考察纠纷解
决方式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判决和调解的关系;也会考察一类纠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比如人身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2.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诉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
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
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详解: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网络侵权
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服务侵权
服务提供地+被告住所地法院。
保全侵权
采取保全措施的+受理起诉的法院。
诉前采取保全措施
后未起诉的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诉前采取保全措施
后起诉的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受理起诉的法院
复习建议:
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是高频考点,常结合当事人的确定来考察。如果正当当事人确定
错误,则会出现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错误的情形。考生应在确定正确当事人的前提下,
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诉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
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
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诉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
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详解:
被告人住所地
法定管辖
协议管辖
履行地
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
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与
当事人住所地不重合
未履行,但约定履行地
与当事人住所地重合
只有实际履
专属管辖
仲裁协议
既约又实际
约定履行地
货币:接收货币方所
不动产:不动产所
其他:义务履行方
所在地
即时结清:交易行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
合同(租赁物使用
网络买卖合同
(网络方式交付:买
受人住所地+其他
方式交付:收货地)
只有约定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复习建议:
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复合型考点,经常结合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专属管辖、协议管
辖、合同案件法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优先适用顺位进行考察。要注意结合多个知识点考察合同
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4.建筑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
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
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
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知识详解:
不动产纠纷提
起的诉讼
不动产
所在地
人民法
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
①不动产物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的权利确
认、分割、相邻关系等;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
纷;③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④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注】不动产纠纷与继承纠纷竞合时,按继承案件专
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
生纠纷提起的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境内
履行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
开发自然资源
复习建议:
作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不能适用一般合同的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而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合同案件,经常结合仲裁协议、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多个知
识点综合考察,考生应理清合同案件管辖确定的顺序:仲裁协议、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合
同特殊地域管辖。
5.应诉管辖/默示放弃仲裁协议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
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
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民诉解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
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
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
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知识详解:
由当事人提出,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在答辩期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
不受答辩期的限制;
(3)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
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管辖权异议可以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特殊情形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
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小结】
(1)管辖权异议和撤诉两个问题悬而未决时,先审撤诉
(2)准予撤诉,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不准撤诉,继续审理管辖权异议。
(3)管辖权异议裁定指的是“生效”的管辖权异议。
逾期后果:
应诉管辖
(1)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2)对于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进行实体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
受受诉法院管辖。(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
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构成应诉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小结】当事人明确的、积极的、单纯的进行实体答辩方可构成应诉管辖,
消极不应诉、单纯进行程序答辩或程序答辩与实体答辩同时进行均不构成应
诉管辖。
复习建议:
应诉管辖可以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程序中考察,如应诉管辖后,就不能以管辖权错误
为由申请再审;也可以结合专属管辖、移送管辖问题考察,如应诉管辖的案件不得违背专属
管辖的规定。还可以结合仲裁协议中的默示放弃仲裁协议进行考察。该知识点的可考察角度
多遍,考生务必能够将与之相关的知识点和制度进行串联记忆和理解。
6.一审当事人的确定
法条辨析:
《民诉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
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
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民诉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
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
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诉解释》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
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
共同诉讼人。
《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
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解释》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
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
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民诉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
人为共同诉讼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
相应的补充责任。
知识详解:
共同诉讼人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作为共同诉讼人(固有)
(2)企业法人分立
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固有)
(3)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
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固有)
(4)继承关系
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明
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继承人除外。(固有)
(5)共同侵权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
权人的
法院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固有)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
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
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
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关系
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应当追加债务人
为共同被告(不能只告保证人)。(固有)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不必追加
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类似)
(7)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关系
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类似)
(8)个人合伙
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类似)
(9)挂靠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类似)
(10)从事住宿、
餐饮等经营活
动因第三人侵
权引起的纠纷
安全保障人有过错的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
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类
复习建议:
该部分内容和民事实体法中的侵权责任法的内容高度重合,考生一定要熟记侵权责任法
等民事实体法中当事人确定的相关法条。
共同诉讼是常考考点。一般分两种形式考察: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中,考察漏掉当事
人,从而导致当事人不适格,后续程序应该如何处理;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可以只诉其中
的一部分,也可以将所有人一起起诉,当事人的确定就有多种可能,当事人的列明将多种可
能性一一列明,为开放性命题方式。
7.诉讼代理人
法条辨析: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解释》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
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
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
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
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
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
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
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
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
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
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
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
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
理人。
知识详解: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
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根据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代理当事人进
行民事活动的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
荐的公民。
全权代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代
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也
应当履行当事人所承担的一切诉讼
义务,而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1)一般代理:如提供证据、出庭、辩论、
收受法律文书等。
(2)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权限可以代为提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
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仅写“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理解为一般代理。
(1)书面委托
(2)口头委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
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
复习建议:
该考点主要集中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上,一般授权、特别授权、全权代理的区
别问题是考察重点。
8.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
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
为真实。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
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
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
为真实。
《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
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
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
于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
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
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民诉法》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
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民诉法》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
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民诉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
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
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
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
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知识详解:
(1)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
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2)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
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1)单位作证的方式: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
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作证的效力: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
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
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作证方式:出庭作证、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
(4)证人出庭的程序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的除外。
(5)保证书制度:必须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除外。
不签则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出庭费用。
(6)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
①补偿范围: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
②负担原则: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程序启动者先行垫付:当事人申请,当事
人垫付;法院通知的,法院垫付。
(1)推定书证成立规则: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
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
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公文书效力优先: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
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
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小结:
(1)电子数据的判断看是否是电子介质。
(2)和其他证据种类竞合时,电子数据优先
启动方式
(1)当事人申请鉴定
鉴定人产生方式:A.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B.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
鉴定人出庭:
不是必须
(1)原因:
A.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B.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2)不出庭的后果
A.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B.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有专门知识
①法院通知:依当事人申请
②人数:1-2人。
③性质: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
人的陈述。
④出庭费用承担: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⑤限制: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证据的分类
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
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
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没有经过转手
派生证据:经过转手的证据
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
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复习建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是高频考点,常见考法是给出若干证据,让考生分别确定其属于何种
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尤其是侵权案件中的各种证据考察比较多,比如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力的问题。考生应结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证据,全面掌握证据的
立法划分和学理划分的标准,能够准确界定。
9.证明责任
法条辨析:
总体规定
《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
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
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合同案件
《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
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
《证据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
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
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侵权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
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
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
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
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知识详解: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1)
证明责任的概念
①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责任。是法官据以判案的依据。
②一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总是固定于一方当事人,不会由双方承担或在双方当事人间
转移。
(2)
证明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这里的“主张”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某一主张不需要作为证明对象,
则不产生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针对一个证明对象,积极事实的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不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情形
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
纠纷案件
(1)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
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案件类型
受害方
加害方
专利纠纷
证明侵权要件:①
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
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④加害方主
观上有过错(高度危险作
业、环境污染、动物致害、
产品责任案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
塌造成他人损害,无需证
明加害人主观过错)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高度危险作业
受害人有故意
环境污染
(1)无因果关系(2)有免责事由
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
施:搁置物、悬挂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抛掷物、坠落物(不能确定
侵权人)
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堆放物
堆放人无过错
动物致害
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产品责任
有免责事由
积极事实
(承担证明责任)
消极事实
(不承担证明责任)共同危险
确定侵权人
医疗侵权
无因果关系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
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2017/3/40)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2.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不管是否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败诉风险的承担责任)在哪一
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都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本证,不负有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反证。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
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
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
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
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
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
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年·卷三·96题)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
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
受害方
一般过错
过错推定
加害方证明无过错
加害方
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
可能倒置
不用证
无过错
不用证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
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0题)
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答案】B
复习建议:
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是高频考点。考生应从原告、被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应将《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从诉讼法角度进行理解。
10.诉前保全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
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
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
当解除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
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知识详解:
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
仲裁保全
必须在诉讼
开始之前
在诉讼进行之中
法律文书生效
后,进入执行
程序前
仲裁前(直接向
法院申请)
仲裁中(仲裁委
提交给法院)
被保全财产所
在地、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对
案件有管辖权
的法院
受理案件的法院
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接到
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保
执行法院
1.法院文书:
一审法院和与
其同级的财产
所在地法院
2.其他文书:
国内:被申请人
住所地、财产所
在地或者对案
件有管辖权的
基层人民法院
涉外:中院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财产所在
地法院
只能由利害
关系人提出申
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依申请
依申请
1.应当提供担
2.申请人(财
保):担保书
第三人(财保):
担保书
(人保)保证书
保险人(责任险
合同):担保书
金融机构:独立
3.数额:全额或
1.可以提供担保[根据《合
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
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次债
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
2.数额:不超过30%
可以不提供担
涉外仲裁必须
提供担保
必须在48小
时内做出裁定
对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
48小时内做出裁定,其他情
况则可在48小时之外,
内作出裁定。
(1)诉前保全措
施采取后,利害
关系人在30日
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的(财产
纠纷案件:应当
解除);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的(财产纠纷案件:应
当解除);
债权人在法律
文书指定的履
行期间届满后
五日内不申请
执行的。
申请人赔偿
申请人赔偿或国家赔偿
(1)行为和财产。
(2)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质
押物,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不转移占有,不需要经权
利人同意);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
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裁定,可申请复议(5日内申请,法院10日审查)或由法院主动决定再审。
复习建议:
此部分考察概率较小。考生应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的区别的角度对知识点
进行记忆。
11.先予执行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
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
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知识详解:
适用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
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
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
生产经营的。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需要;
(3)被申请人有能力;
(4)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
(5)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裁定,可申请复议(5日内申请,法院10日审查)或由法院主动决定再审。
复习建议:
该知识点考察概率较小,真题中只考察过一次。对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案件应准
确掌握,对先予执行和保全制度的差异应对比理解。
12.起诉和受理
法条辨析:
起诉的条件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
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
对方当事人。
立案登记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
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
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审查起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
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
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复起诉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
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
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详解: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
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明确+正确)
(2)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要求实体上正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立案登记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但又不属于不
予受理情形(《民诉法》124条)的,一律应当登记立案。
(1)符合起诉条件:裁定受理
(2)不符合起诉条件:
(受理前)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复习建议:
起诉和受理问题,主要会结合诉讼程序进行考察,一审、二审、再审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应
该如何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使用的文书在不同阶段有何区别;重复起诉的认定是重
要考点,在2018年法考中已经考察过。13.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
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
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
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
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
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
生效裁判。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
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民诉解释》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
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
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
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
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
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
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
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详解:不成立
: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
张三(胜诉)
李四(争夺自行车所有权)
王五(真正的所有权人)
1诉讼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五)
2诉后
3诉后
第三人撤销之诉(王五)
案外人
检察院
当事人(李四)
案外人(赵六,
共同共有人)
再审优先,原当
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第三人合
法权益除外
:裁定
执行中止
执行异
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裁定前:已提
三撤,不能再
审,继续三撤
裁定前:未提
三撤,申请再
审,不能三撤
裁定前后提
三撤均可
法院:解除对标的
物的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对案外
人提所有权确权
之诉施
第三人
的4条
救济途
1.在本诉进行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本诉
2.任何主体启动再审
3.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4.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异议,法院做裁定,对裁
定不服,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再审和
三撤的
二选一
1.未进入执行:再审优先,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
人合法权益除外
2.进入执行,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竞
合:谁在前,谁优先(以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为标准)
案外人
执行异
议(对
执行标
法院做裁定
对裁定不服,执行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再审
异议成立:执行中止
异议不成立:案外人申请再审
对裁定不服,执行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无关:执行异议之
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不成立: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
三撤和
执行程
序的关
执行停下来
等三撤
第三人提三撤+提供担保
第三人提三撤+提出异议
案外人
申请再
必要共同诉
直接提
非必要共同
诉讼人
有前置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有关)案外人申请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
害其民事权益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因不能归责
于本人的事
由未参加诉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张三(胜诉)
李四(欠款
200万元)
王五:真正的所有权人
执行李四200万
的古董自行车
审查期间
30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审判组织形
合议庭
不予受理的
案件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
的生效裁判。
当事人
(1)原告:第三人。
(2)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列为第三人
法院裁判
①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②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
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③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效力: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
与再审程序
的关系
再审优先,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再审优先,第
三人撤销之诉
并入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
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并入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A.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
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B.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
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
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
诉优先,中止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
书裁定再审,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
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
再审诉讼。
与执行程序
的关系
可中止原裁判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
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未中止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执行
的:第三人不服驳
回执行异议裁定,
则已提起第三人
撤销之诉的,不得
申请再审;未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
A.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
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
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B.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可以申请再
审。即:谁在前,
谁优先。
复习建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曾经单独命题,考察分值在20分以上。该部分内容理论性较强,复习时
不能仅限于法条规定,应彻底弄懂法条背后的立法本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应结合再
审、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等制度与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掌握。该部分难度大,再次考察的概
率大。
14.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
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
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
三撤+担保
案外人执行异议
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
不成立
第三人撤销之诉
继续三撤
案外人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
中止执行
不成立
案外人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只能案外人再审
╳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
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知识详解:
上诉人
一审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实体责任
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上一级法院
上诉人、被上诉
人的确定
一般:谁不服谁是上诉人,对谁不服谁是被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谁不服谁是上诉人,对谁不服谁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复习建议: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既可以以当事人的确定的角度命题,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命题,
是一个多角度考察的复合型知识点。尤其是共同诉讼和第三人上诉权的行使条件及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确定,是难点和高频考点。
15.二审审理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
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
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
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
人民法院。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
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
院所在地进行。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
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
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
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
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
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
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知识详解: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上一级法院
上诉人、被上诉
人的确定
一般:谁不服谁是上诉人,对谁不服谁是被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谁不服谁是上诉人,对谁不服谁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涉外案件境内无住所的:30日。
上诉的受理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撤回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
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
判决即生效。
(3)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
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审审理范围
有限审查
仅限于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例
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审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认为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②当事人提出的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错误的;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审中的调解
(1)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另行起诉(双方
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
裁判)
(2)应离未离的离婚案件――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
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老请求(漏事、漏人)――发回重审
二审中的和解
(1)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撤诉(撤回的是起诉,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
意,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3)当事人可以撤回上诉——一审裁判生效
16.二审裁判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和解协议
(不具有可诉性)
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
上诉人撤回上诉
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二审(调解书)
视为撤销
一审(判决)二审
诉权丧
生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
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
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知识详解:
判决/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
判/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
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判决+裁定:依
法改判、撤销或
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裁定:发回重审
(1次为限)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遗漏诉讼请求;应离未离的离婚案件(调解不
成,发回重审)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
代为诉讼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直接发回重审)
裁定:撤销原
判,驳回起诉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复习建议:
二审裁判属于程序考察中考察频率最高的制度之一。考生应准确掌握不同情形下法院的
处理方式,更应当结合一审程序中法院的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针对管辖、当事人出现瑕疵
时法院如何处理,进行关联理解和处理。该部分内容涉及庞杂,应从多角度、多知识点交叉
衔接的角度来掌握此制度,对其中涉及到的所有知识群均应准确掌握。
17.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
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
受理。
《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不能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
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及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
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
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
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
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
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及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
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
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
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
《民诉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
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
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不能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
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
定除外。
《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
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
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
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
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
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
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
提审。
知识详解: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得申请再
审的案件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
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
得申请再审。
再审事由
判决裁定:
同检察院抗诉事由,《民诉法》第200条的13项。
调解书: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1.原则上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前述200条的(一)、(三)、(十二)、(十三)规定情形的。
申请法院
: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向上一级和原审人民法
院申请都行。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
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审理法院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
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基层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中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
中级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
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只能向法院
申请一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
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
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法院审查
1.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2.组织形式:合议庭审查;
3.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检察院抗诉:
抗诉方式
再审抗诉应当“上抗下”,最高检可同级抗。
注意:
检察建议是同级对同级,报上级备案。
抗诉效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再审的裁定。
审理法院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2.例外:
有《民诉法》200条规定的(1)至(5)项情形(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
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法院决定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自己审
最高院
√(提审)
检察建议
县基法
√(证据问题+未再审过)
决、裁定、调解书,发现
确有错误
上级法院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当提
复习建议: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高频考点,也是难点。考生一定要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的不同规定予以区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审理法院,以及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程序交错问题,需要特别梳理。
18.再审事由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
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
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民诉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提审)
(提审)
(不构成提审)
X(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
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
实的,应当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知识详解: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确有错误
确有错误
检察院
证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法律适用: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程序: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
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
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特殊事由: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损害国家
利益、社
会公共利
当事人
同检察院
违反自
愿、合法
复习建议: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各不相同,不同的文书启动再审的事由也各
不相同。对民诉法200条的理解和考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19.再审程序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
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
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
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详解:
中止原判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执行;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除外。
2.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
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程序
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提审一律适用二审程序。
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
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
另行起诉;
2.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撤回起诉
1.条件: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
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
准许;
2.结果: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
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习建议:
再审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是本部分的重点考察内容。另外对于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撤回起诉和撤回再审申请的后果有何不同,未来重点考察
的概率较大。
20.再审审理范围
法条辨析:
《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
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知识详解:
中止原判执行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除外。
2.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
不中止执行。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
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理程序
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提审一律适用二审程序。
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
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撤回起诉
1.条件: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结果: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
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习建议:
再审对新诉求如何处理,两种情形都考察过。考生应从再审是监督纠错程序,新诉求不
是原审法院错误的角度进行剖析,就能理解为什么原则上要不予受理,例外情形下可以另行
起诉。
21.律师职业规范
法条辨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
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
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
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
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
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
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
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知识详解:
风险代理: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禁止双方代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
律师执
业规范
律师的勤勉责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指出
复习建议:
此部分内容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内容,考察概率较小,考生只需找到相关法条,大概了
解法条内容即可。
22.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
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
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
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
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
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
行人为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
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
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
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
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
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
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
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知识详解:
(1)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异议形式:书面异议。
(4)异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审查和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注意】集中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终结执行除外);
名下唯一房产可执行(扶养人有房;执行后转移房产;执行人愿提供住房或5-8年租金);
拍卖、变卖可撤销;
限制出境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1)异议主体:案外人。
(2)异议的处理: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如果异议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3)对处理结果的救济:
①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请求,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第一,案外人对异议结果起诉(异议不成立时)
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他们为共同被告。
第二,申请人对异议结果起诉(异议成立时)
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一次提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查封前签合同+合法占有+付全款+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和被执
行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可提异议(查封前签合同,名下唯一居住房产,付款50%以上);
承租人的阻止移交权(查封前已签合同,已占有使用,租赁期限未届止);
第三人书面承诺代为偿还债务的,不得提异议。
复习建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要和执行标的异议制度对比理解。要能够将案外人执行异议提起后的所
有程序走向全部理清,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要能够通过图示,弄清上述制度之间的关系。该部分内容复杂、重要、难度大。是历年来考
察难度最大的内容之一。
23.执行和解协议
法条辨析: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
盖章的。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
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
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
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知识详解:
和解协议达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面或者口头)
和解协议效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4.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
反悔不履行
的后果
1.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
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
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
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
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
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尽可能有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
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
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欺诈、胁迫
达成的和解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能
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恢复;
3.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复习建议:
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是新规定内容,应结合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对比理解。
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程序如何运作的问题,是本部分的重点考察内容。24.参与分配
法条辨析:
《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
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
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
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知识详解: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法院制作—15日内书面异议——有人提出异议,法院通知其他人——
(1)对异议无反对意见―修正后分配
(2)对异议有反对意见―异议人15日内起诉(异议人诉反对人);未起诉
则按原方案分配
复习建议:
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走向是主观题考察中的重点问题,应对比破产制度进行
理解和记忆。
25.仲裁协议的无效
法条辨析:
《仲裁法》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
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
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
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
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
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知识详解:
独立性
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
的无效
(1)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A.无约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B.不明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或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北京市的仲裁机构仲裁。
注:原则无效。但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书面;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提出异议)
的除外。
C.不存在:区县没有仲裁机构。
(2)效力:仲裁终局性不确定;可选择诉讼或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协议管辖可以有效。
确认主体
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
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仲裁委员会
两个都申请,法院确认优先;仲裁委员会先做出的有效
仲裁协议
效力的异
议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必须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
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习建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机构及确认效力的优先顺序,是该部分的常
考考点。尤其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经常结合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进行考察。
26.仲裁员
《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任〕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
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前两名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不能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与理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
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选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
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
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知识详解:
仲裁庭的
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开与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
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
2.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2)仲
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复习建议:
仲裁员的回避情形及回避后程序的效力,是该部分的重点掌握内容。
27.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裁决的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撤销裁决申请的期间〕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六十条〔撤销裁决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
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撤销裁决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
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
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三条(现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
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
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
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
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
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十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
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
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
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除外。
知识详解: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提出请求的
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
被申请执行人、案外人
提出请求的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15日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法院: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
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
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
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
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
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7)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注:涉外仲裁中无4、5、6项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注:涉外仲裁中无4、5、6项
处理程序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
出裁定:
①撤销裁决
②驳回申请
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
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A.情形: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
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院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
B.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2)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
(3)不予支持的几种情况
①“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
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
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
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
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
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
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
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
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③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
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
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申请以一次为限,多个事由应一
并提出。
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仲裁法律文书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区别
不予执行
调解书
不能(违背公共利益除外)
根据和解协议作的裁决书
不能(违背公共利益除外)
根据调解协议作的裁决书
不能(违背公共利益除外)
申请撤销
撤销驳回
通知重新仲裁
(中止撤销)
重新仲裁:终结撤销
未重新仲裁:恢复撤销
仲裁庭依决定作的裁决书
复习建议: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其中的仲裁裁决撤销与执
行的管辖法院是仲裁法与诉讼法结合的考点,重新仲裁制度能否适用也是两项制度的区分
点。要能将该制度中运行的所有程序走向理出完整的思维图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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