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速算公式(推荐收藏)
讼费缴费须知及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2.5%-200元
10万-20万
2%+300元
20万-50万
1.5%+1300元
50万-100万
1%+3800元
100万-200万
0.9%+4800元
200万-500万
0.8%+6800元
500万-1000万
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1.5%-100元
50万-500万
1%+2400元
500万-1000万
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0.1%+67400元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89.6万元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5000元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即:
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
5-10万元×1%+500元。
10万元以上×0.5%+10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费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的: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2.财产保全费
1千元以下每件30元;
1千元—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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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标准及计算公式
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标的额×2.5%-200元
10万-20万
标的额×2%+300元
20万-50万
标的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标的额×1%+3800元
100万-200万
标的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标的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标的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标的额×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般情况
50-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100-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500万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1000万
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二)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以上
0.5%+520元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综合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等
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是否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倾向于: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范畴。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如下:
029问: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相反,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当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内。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最后,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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