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离婚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为什么原则上不能缺席判决离婚呢?
其一,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仅凭原告单方面陈述或者客观的证据难以证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债务也难以查明。
其二,离婚判决的不可逆转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复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容推翻。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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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法官会判离婚吗
很多时候离婚案件中,在起诉离婚时,可能会遇到一个情况是,对方下落不明,对方已经离家出走很多年了,或者是消失了很多年。留守在家的一方,现在想离婚,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肯定是不成的。因为根本找不到对方人,无法去协商离婚,更没有办法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又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就是对方下落不明。有些法院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不受理离婚案件,或者是要求当事人先去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批复:
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材料,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地址,被告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此,作为原告来讲,起诉的离婚的时候,我们只能提供我们所知道的地址,比方说对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地址。
在离婚诉讼中,偶尔会遇到其中一方不出庭的情况,这不免会让人担心,如果有一方缺席庭审会影响诉讼进程吗?影响诉讼结果吗?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基本案情】
A和B是夫妻,但是两人婚后感情不和,生活并不幸福,于是,A提出了离婚,但是B不愿意离婚,在A第一次提起诉讼时,B就缺席了庭审,B认为只要他不出庭,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A非常担心,如果B一直选择不出庭,法院还会判决他们双方离婚吗?
(一)原告起诉时无法找到被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顾名思义,此款适用的前提是“一方被宣告失踪”。所谓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下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在满足此条件下,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此种情况与第一种有所区别。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没有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情况下,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下落不明人被告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最后可缺席判决。
(二)被告在接到传票通知后依旧不到庭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而调解就需要原被告双方在场。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一定需要夫妻双方到庭才能查清案情,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采取拘传的方式要求被告出庭参加诉讼。
针对第(一)种:原告起诉时无法找到被告的情形: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1、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离婚?
(1)原则:不能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
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②其法理在于:其一,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仅凭原告单方面陈述或者客观的证据难以证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债务也难以查明。其二,
离婚判决
的不可逆转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
。”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若想恢
姻关系必须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容推翻。
(2)例外: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
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诉讼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3、缺席离婚
的财产如何分割?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
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实践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
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
子女抚养
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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