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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时效3年?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8 14:27:57 阅读数:59

10月1日起诉讼时效改为3年啦看看民法总则是怎样影响人的一生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导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后,可能会影响你的一生!

举例来说:小明的一生可能会这样走过

自从小明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与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产生亲属关系。

虽然小明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已进入民法总则保护的网络。

每天中国都有上万个孩子出生,无论身处哪里,在民法总则这个保护网中一律平等。

随着小明的长大,8周岁时,他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如果这时小明变“熊孩子”,把爸爸妈妈的钱都打赏了一位网络主播,那么8岁的小明这种赠予行为法律上就是认可有效的。因为,

新出炉的《民法总则》中,考虑中国人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了8岁,小明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此时,尚未成年的小明,

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也将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遭受性侵时,小明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一转眼,小明18周岁了。此时,他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明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对劳动得来的收入拥有所有权,这极大地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时间一晃,小明完成了人生大事,结婚、生子,也由此产生新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小明也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创造幸福生活。

不过,这期间小明却遇到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烦恼,比如亲属关系中出现了财产纠纷、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子女抚养纠纷、朋友借钱3年不还、个人照片被滥用、遭遇电信诈骗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小明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原则依据。

除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年过30的小明还是他们村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民法总则赋予法人资格,以前合同订立、财产处置等难题,现在解决起来都有法可依。这一年,小明受集体委托,到银行以集体的名义开设了账户,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很大方便。

此时,年过半百的小明已经不年轻了,但是小明仍然像年轻时一样喜欢见义勇为挺身而出。而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也予以鼓励,同时规定如果在救人时受到损害,可以得到补偿,小明说,这样让他更放心大胆地去帮助别人了。

夕阳西下,小明在监护人小小明的陪伴下度过了晚年、有尊严地走完一生。而小明留下的财产,也在法律的保护下按照其生前意愿得到妥善处理,哪怕继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个母亲腹中的胎儿。这就是民法总则里小明的故事,你我的一生也可能这样走过。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诉讼时效究竟是两年还是三年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出借3万元给林某资金周转,利息每月2%,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万元支付至林某的账户。

2015年10月3日,李某通过邮件方式要求林某还款,林某表示暂无能力还款。2018年8月3日,李某欲向法院起诉,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一、何为诉讼时效

度娘解释:“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

抗辩权

”。说人话,即是:法律规定,如果你的权利被侵害了,在一段时间内,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替你主持公道,若该时间过了,你就丧失了法院支持你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可知,诉讼时效短则一年,长则可超过二十年,一般为两年或者三年。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或者三年。篇幅限制,本文不对此展开讨论。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两年或者三年?那是几年?本案中,2014年4月1日,李某出借款项,一年期限则是2015年3月31日。2015年10月3日,李某要求林某还款。那么,本案中的起算点是2015年3月31日还是2015年10月3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于2015年10月3日要求林某还款,诉讼时效中断

,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2015年10月3日。

三、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本案中,若适用《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两年,则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若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三年的,届满之日则为2018年10月2日。

本案中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该观点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印证。2018年7月18日公布,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本案中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当时,《民法总则》已生效,李某可以主张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8年10月2日。

综上,李某欲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另,李某真是赶上了好时代!

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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