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无忧找律师网为你收集了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想知道邻接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可以马上回答。跟上无忧找律师通讯的步伐。希望能帮到你。邻接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相邻权是为了自己的不动产而使用或者限制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体的相邻不动产使用权。即当有必要或有必要廉价使用自己的房产时,具体使用在相邻房产上,如相邻交通、铺设管道等。包括按照协议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积极地役权上。在这两种法律体系中,其内涵是相同的,即“使役者必须允许在其土地上的特定行为,如交通、取水等。”
二是限制相邻房产使用者将其房产作为具体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相邻房产使用者使用其房产对邻居造成伤害(包括危险)时,邻居有权排除。“免受相邻房地产的妨害”是房地产所有权的自然内容。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这种权利的体现,即“禁止拥有役地的人在其土地上做一些法律行为,因为这样会影响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对光、空气和视觉的权利不能受到邻近土地的建筑的阻碍。
邻接权是从属于邻接权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的主体仅限于房地产使用者,而不限于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因为相邻关系是为了调整土地或建筑物使用关系而设定的,所以所有房地产使用者自然都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当商、出租人等。在英美法系的“私害”中,诉讼主体并不仅限于不动产的所有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益,业主或者承租人的家属也可以根据其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实际利益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享有建筑物所有权,所以我国实际实行的是建筑物吸收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说到楼房,当然会推断房主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古罗马把建筑和土地分开,不拿土地去吸收房屋的法规,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比如王晓明老师主张“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在法律上应当作为单独的东西来对待。因此,在确定相邻关系的类型时,土地相邻关系的范围不宜过宽,否则相邻建筑物造成的通风采光不会有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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