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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拆除违章建筑引起相邻损害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5 16:08:11 阅读数:82

相邻关系是生活中常见的关系,也是经常遇到的。例如,照明、墙壁、土地等都属于相邻关系,而相邻损害预防和免除是指相邻风险预防关系。我们必须处理好这种关系,否则很容易导致纠纷。接下来,让无忧找律师网边肖告诉你相邻损害预防与免责关系的争议判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判决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法丹民三子楚xx号

原告:杨世X,男,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叶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翔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文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和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杨世x称,1990年,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套面积为40平方米的单层房屋。2015年9月,被告重建了与原告柴芳相邻的原房屋。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将原告房屋(屋顶)二、三、四层的平台(阳台)漂出约1米宽(约2米长),对原告后期建筑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障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违法建筑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使用其房屋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拆除其改建房屋二、三、四层阳台;受理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翔X辩称,原告主张的柴房并非其合法所有,因此原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资格,无权介入被告自有房屋搭建的阳台,无权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的柴房是违法建筑,柴房占用的土地属于全村公共道路,根本不是原告的宅基地,原告的柴房应依法拆除。被告的房子是先盖的,原告擅自在被告房子北面的空地上盖了一栋楼,离被告墙很近。是原告妨碍被告应有的通行权和通行权,原告实施了违法行为。被告的房子是合法报建的。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房屋作为盖房的,由原告承担未能证明的后果。原告所谓的柴房是非法建筑,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所谓的侵犯邻接权不存在。被告的房屋是合法报建的,原告的房屋是非法建造的,合法报建的房屋因非法建造无法拆除。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7张打印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在2015年改建其拆除的旧房时,新建房屋的二、三、四层阳台飘出原告房屋(屋顶)约1米宽,对原告日后建造该房屋楼层的意向造成实质性障碍;

3.1 . 《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家庭已将被告上述行为向xx派出所举报;

4.3 . 《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自1990年起有权使用该木棚。

经审理,被告人杨翔X质证意见:对证据1-3无异议,确认证据中的木棚

上述证据1-8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房屋是合法申请建造的。

9.照片复印件10张,用以证明被告新建房屋被拆除重建,被告阳台的搭建没有侵犯原告权益,也符合当地民俗风情,原告住宅阳台也是这样搭建的。

经审理,原告杨世x质证意见:证据1-6、8、9的真实性得到认可,原告所谓符合当地民俗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飘出阳台的长度侵犯了原告的邻接权,包括采光和原告继续建房的空间,但与本案无关。证据7是原告本人出具的,不承认真实性和关联性。

被告人杨向阳X辩证意见:没有意见,但原告的柴房不属于原告。如果是原告,原告需要提供证明。被告建的阳台和村里建的阳台一样。原告所谓的柴房本身就是违法建筑,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的妨害不存在。

经审查,原告对证据1-6、8、9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认可其真实性。证据7是被告书写出具的,原告没有确认,本院拒绝接受其真实性。

根据本院受理的证据和原审被告双方的陈述,我们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审被告均为xx市xx区X镇X村村民,位于xx市xx区xx镇X村X巷9号的土地使用者为被告杨翔X(已出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xx集建总字第xx号、xx集建字[89]第xx号、地籍号为xx)。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被告杨巷X,土地用途为住宅,分东至里弄、南至白杨、西至里弄、北至空地四个界限。该建筑占地75.40平方米。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xx市xx区xx镇国土城建水务局申请拆除上述土地上的旧房屋,并进行房屋改建。经确认,用地面积74.80平方米,基地面积74.59平方米,结构为三层网架,建筑面积223.77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为10.15米,最大跨度为5米。被告经市区镇国土城建水务局批准,地址在上述地址,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楼房北面与原告使用的柴火房相邻,是未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原告未能提供宅基地为原告使用的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是关于相邻损害的预防和免除的纠纷。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位于xx市xx区xx镇xx村xx巷9号住宅用地。被告于1989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书》。被告在宅基地上建房,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国土部门办理了建房申请手续,并取得了国土部门的批准,因此被告根据《经济合作法》修建的房屋应受法律保护。根据《xx镇宅基地自建住宅审批申请表》第89条:“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民房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第2条,确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建筑的北面与广场使用的柴房相邻

本案受理费为100元(原告杨石X已先行支付),由原告杨石X负担.

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胡xx法官

人民陪审员帅xx

人民陪审员李xx

2016年5月16日

我们医院和原来没什么区别

文员陆xx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防损免责关系也叫相邻防险关系,包括相邻基地引起的防险关系、不可测量物体引起的防险免责关系、建筑装修引起的相邻防盗安全关系。这些关系比较复杂,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处理好。如果你有任何其他问题,你可以去无忧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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