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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15 16:02:13 阅读数:124

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区分清楚,但往往根本就分不清楚。比如水、地、林等等都很难区分,所以有相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相邻关系吗?今天,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一些资料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应该根据相邻关系来处理

1.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量和排水量,以及水利与水害的关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水利要是分摊,费用也要分摊。

2.关于预防危险和伤害。如环境污染、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房屋附近的建筑、危险建筑物等。相邻方应避免因自身原因对相邻方造成危险和伤害。他们也有权要求排除对方的危险和伤害。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邻近土地的获取和使用。包括邻近公共通道的通行权、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在邻近地区架设管线、利用邻近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等。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邻关系的证明应该由实施者承担,但实施者举证困难得多,类似于环境案件。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风险防范与排污的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的关系; (4)相邻管道的安装关系; (5)相邻照明、通风、声音、振动的关系; (6)相邻竹木的归属。 (7)相邻安全关系

处理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争议,或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争议,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争议各方不得浪费土地、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财产。因故意扰乱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相互合作,考虑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害他人自身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背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也应当考虑各方利益,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提供便利生产生活的利益在处理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时,应当有利于财产和生产生活的有效合理利用。比如在处理边界纠纷时,如果原边界没有划定,就要按照如何便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边界。

公平合理是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只能行使权利,不能履行义务。相邻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的行使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情况和顺序。 (4)避免或消除妨害,合理赔偿损失。相邻关系种类繁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做出具体规定。这需要人民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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