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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步新规则,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新规则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8 11:09:01 阅读数:154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准确地审理房屋拆迁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申请应当在移送期限内提出。

第四条受理和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实行属地管辖:

(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裁决本市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其他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裁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因房屋拆迁产生的下列纠纷:

(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拆迁房屋抵押有争议的;

(三)拆迁纠纷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不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裁决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拆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具体的申请内容;

(三)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四)提交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及复印件;

第七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场所)地址;

(二)裁决请求;

(三)申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条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注明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无行为能力人代表其申请裁决的,应当出具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受理拆迁当事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后,一方申请裁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引起纠纷的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三天内提交答辩书。

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裁决拆迁纠纷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工作人员回避:

(一)是拆迁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拆迁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拆迁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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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纠纷,主要审查拆迁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他们可以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纠纷时,拆迁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场。根据ap的顺序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前,必须经过领导讨论和评估,并以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不能形成多数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书面鉴定记录应由参加鉴定的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纠纷时,应当制作裁决书,以送达回执的方式送达纠纷当事人。

裁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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