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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违规征地去哪告,违规征地怎么办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7 09:00:05 阅读数:362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首先是出售工业项目所获土地的“低价”协议。为了吸引项目和更多的投资,一些地方政府违反了国家的《协议出让土地》行政措施,以“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售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西部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承诺为开发商提供大量的地块开发用地,有的协议甚至可以提供40 ~ 50平方公里的土地。结果,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39号令,明确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挂牌期限、出让价款支付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避免了协议出让方式的制度性损失。

第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存在违规和“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3条(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明确规定:“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是通过分期支付土地项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资金有限的多个项目,将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三、面对征地时,被征地方又有哪些权利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的,土地征用计划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计划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或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布。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布。

 

1、知情权

 

土地征用和搬迁活动不仅是政府的单方面行为,因为它们涉及被征用者的主要利益。因此,被征收人的参与也是确保公平合理补偿和安置的基本前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镇)、村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STI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

上述法律规定或明确规定了普通人参与征地拆迁过程的权利。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的选择、村民代表的选择、听证会等都是普通民众参与征地拆迁活动的重要方式。

 

2、参与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老百姓的两项基本权利。当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对您提起行政诉讼时,您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是无忧找律师边肖为您编辑的最新违规征地怎么办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土地被非法征用的,被征用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无忧找律师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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