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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归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7 08:57:02 阅读数:124

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权属登记。那么,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是什么呢?无忧找律师边肖将在下面详细介绍你。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前用于建房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面积,但仍能维持现状。今后,在拆除、改建或重建房屋时,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审批。

(2)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如果宅基地超过面积,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处理,然后确认权利。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权属登记。如果面积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记录栏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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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增加。除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外,农村宅基地纠纷近年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自然,许多宅基地案件已经提交到法院。那么,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纠纷呢?如何处理?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因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宅基地和侵犯相邻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法..点击阅读

依法建设个人房屋或者拆除、改建、改建现有房屋,政府计划重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权利确认登记。

(4)按照规定的分户建筑标准而不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总面积,不作为超面积。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宣布无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注释栏应为“权利不是农民集体的成员”。

(六)拥有宅基地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注释栏《集体土地使用证》应标明“权利持有人是农村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七)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需要搬迁的。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农民集体多数成员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

(八)已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拆迁、重建或者重建时,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

(九)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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