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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拆迁纠纷处理是怎样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4 21:35:02 阅读数:111

我国的法律体系庞大,包括各种法律知识。此外,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是因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过程。农村土地拆迁纠纷也是如此。相关标准、时限等。非常详细地介绍了。以下是无忧找律师边肖对农村土地拆迁纠纷处理是怎样的的简介。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性质和归属不明。承包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被征用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界定不清,农民无法掌握大量的补偿费,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对青苗的补贴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分配给物主,通常由个体农民享有。安置补助费由国家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如果农民自己找工作,就应该给个体农民。然而,目前的立法模式没有对“集体”做出严格的定义。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有三种类型,即乡镇集体所有制、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制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制。对所有权主体的多层次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拟地位,导致集体土地归所有人所有而非所有人所有。由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实行统一分配和双层经营制度后,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散。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原来拥有的土地已经分配给各村组的农民承包经营。此外,在分配土地时,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程序大多不完善。当土地没有被征用,但面临补偿时,潜在的不明确的所有权问题通常不明显。三个主体都在争夺土地补偿。即使在村组拥有的土地被征用后,乡镇仍存在大量的扣除和保留补偿等不正常现象。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手中几乎没有什么补偿。

2.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安置费均按前三年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标准以农业用地的年产值为基础。土地补偿费的确定与被征用土地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密切相关,但与土地年产值的相关性不明显。与土地的实际产值相比,征地的法律补偿标准往往被扭曲。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者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而被征收方很少参与征收过程,许多地方政府往往按照法定最低标准进行补偿,甚至达不到法定最低标准。在自由裁决的范围内,不合理的现象更为常见。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代价获得土地,然后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溢价将其转让给市场。然而,失去土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无法从附加值中获益。

3、赔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以到位。虽然在补偿过程中有公告和听证规定,但没有保障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补偿方案制定后,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农民。只有在确实有必要修改农民提出的意见时,补偿方案才会改变,从而大大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此外,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往往拒绝受理征地补偿案件,理由是这些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司法保护无法实现。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拒绝接受裁决的补救措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主要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救济,但不包括土地征收和补偿争议的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现行规定,如果被征收方不能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由征收部门作出裁决,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制度安排赋予了被征收方太多的权力,而被征收方甚至没有最低限度的司法救济权。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容易损害被征用者的利益。

征地纠纷是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村委会、土地使用单位和政府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特殊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是政府或开发商,另一个是农民。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此外,大量此类案件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这就需要对调查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掌握专业知识和案例,并有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才能成功处理此类案例。

二、农村土地拆迁纠纷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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