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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政府答疑:商业特许经营42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13:54:02 阅读数:151

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一年两店”的条件。

(2)特许人未按照《条例》第8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3)特许人未按照《条例》第16条和第19条的规定说明费用和履行报告义务。

(4)特许人未按照《条例》第21条和第23条披露信息。

3.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什么?

市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4.《条例》中对特许人有哪些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了对特许人的四种行政处罚,即责令整改、公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5.特许人在披露信息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a)加强保密意识。在特许经营企业的外部信息披露中,与信息披露直接接触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管理人员、投资促进人员或签约代表必须具有很强的保密意识。

(二)完善保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仅是防止泄露的一种手段,也是决定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法律要求。

(3)完善保密协议。通过保密协议,保密义务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明确约定,有利于发生泄漏时索赔。

6.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细披露这些信息?

根据《条例》第23条,特许人应在与受许人签订合同前“如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也应该向特许经营者充分披露。但是,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特许人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

7、《条例》第22条第1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了让被特许人了解特许人的时间和丰富的特许经营经验,特许人应披露特许经营的开始时间、直营店和特许人的数量和分布区域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特许店的联系信息,以便受许人能够检查现有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程度。

8.特许人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条例》第21条规定,特许人应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受许人提供《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9.《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必要信息有着全面、完整和充分的了解,并对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收益进行了估计,因此《条例》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公平贸易,减少商业欺诈,降低受许人的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许人的利益。

10.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当提交撤销备案申请,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1.A

12.当特许经营企业请求添加新的特许品牌时,记录中这种情况的性质是什么?

如果新品牌与以前的备案品牌属于同一类别、同一业务性质,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业务资源信息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果新增加的品牌与以前的备案品牌不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用于其他商业性质的业务,属于附加许可制度,应当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13.特许人能否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根据《条例》第14条,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管。

14.申报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特许备案的有效期限,因此特许人经批准备案后未被依法撤销,备案仍然有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前,如果特许经营活动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的,是否可以视为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前,特许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条例》实施后,公司成立,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一致。可以认为,该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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