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要有哪些理由
“大多数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已经三年没有使用其商标了。当其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三年。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书的一方简要说明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说明相关情况。
解释大多数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拟议商标的注册人三年内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者出于其他原因:
1.申请人提出撤销已经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并希望拥有商标专用权,但已经有人注册了。申请人首先提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对方,如果协议不成,申请人拒绝放弃注册商标的名称,因此提出了撤销商标注册人商标的动议,并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事实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而申请人除了写信试试运气别无选择。
应该说,申请人的意图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但《细则》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该注册商标已经三年没有使用),并说明相关情况。其中,“解释情况”应该有一定的意义。
2.当其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三年。有几家企业以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为由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有一次,一家外国企业提到重庆一家企业的商标没有被使用。在收到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后,商标注册人立即发出一封表明商标使用证据的信函。另一方面,措辞强烈强调了为什么外国企业凭空说我们的商标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事实上,我们一直都在使用它,他们也在设计它。
虽然企业的话很重,但它们也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的“相关情况描述”应该被严格限制,以防止有人利用漏洞。
申请撤销的,应当附有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是拟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者商标注册人三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相关文件。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真正依法办事。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说明不使用它的正当理由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还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或者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
关于为注册商标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一些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视为使用证据,即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前或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将视其为使用注册商标。这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应该是另一回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不当原因、外部原因、上级原因、主观管理不善原因或能源供应原因等?应该遵循法律。
关于为注册商标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一些国家将企业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视为使用的证据,即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前或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想使用该商标,则商标主管机关将予以考虑
由于一些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已被保护性注册,注册人也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中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并实施了保护措施。因此,有许多类型的注册商标根本不用。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三年不使用的,可以撤销,这显然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因此,在《细则》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理由应注明为商标局认可的驰名商标或XXX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可的驰名商标,可作为不使用的理由,以利于驰名商标的创造和发展。
第三,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进入误区
通知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已三年未使用,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拟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在此期间,一些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无法出示有效的证明材料,但他们不愿意自动放弃其注册商标,因此他们利用三个月的有限时间,提供证书,试图保留自己的商标。
1、立即向商标局申请一个同名商标,注册商标毕竟是企业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不要闲置使用。一旦丢失,就不可能再逮捕和使用它。一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想保留他们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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