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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5:57:26 阅读数:119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编号:沪地刘水[2002]32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翟晶水格[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个人认购股票等证券时,对从雇主处获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折价或者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关税、规费的顺序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从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中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纳税人承担的租赁财产实际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出版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的所得税

(一)受聘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任职所得,应当与其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专业作者撰写、撰写、翻译的作品,由代理机构以图文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学生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参加勤工俭学(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所得的学生,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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