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12 15: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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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张先生向一个朋友借了30万元开店。现在借款合同到期,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所以将一套房子定价50万元用于抵顶债务。朋友已向张老师支付现金20万元,双方同意一次性结清房款及债务,并签订正式协议。由于以房抵债涉及房屋权属变更,张先生不确定其行为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对此,税务机关给予了批复:根据《关于以房屋低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原所有权人已获得经济利益(减少债务),因此该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偏低。因此,张先生在偿还房屋债务时,应按照“出售房地产”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许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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