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在本市辖区内实施收养登记管理。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注销,依法处理非法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收养行为。
三.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注册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议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或者放弃未成年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
4.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注销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账簿;
3.收养登记证;
4.收养关系协议的终止;
不及物动词注册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明,证明——,撤回《收养登记证》 ——,审批——,签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时限和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次日起30日内接受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2.审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嘉费字[1992]第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挂号费100元。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接受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的投诉和举报。也可以投诉,向当地民政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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