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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养子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赔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6 13:28:26 阅读数:149

如今,由于人们的性关系混乱,安全工作不佳,出现了许多年轻的父母。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抛弃了自己的孩子,这导致目前的收养关系大幅增加。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无忧找律师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养父母被养子女虐待或者遗弃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30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收养关系因被收养人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人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妥善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或者遗弃被收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收养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不同于自然血亲关系。收养行为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和生效需要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2)收养是改变亲属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权利义务,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权利义务随之消失。但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法规对其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亲属和非亲属之间。收养的目的是确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只能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虚构的血缘关系。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享有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也被称为“准血亲”,即法律创设的血亲关系。虚构血亲不同于自然血亲,可以依法产生或解除。

三.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通常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法律要求三方民事活动的主要条件分别为: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对象,有利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亲子感情的建立和培养,从而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或者是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或者是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与家人或者监护人分离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和识别某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收养他们时,应该征求和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并征得他们的同意,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养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和谐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因子女死亡而失去子女,或者收养人因没有配偶而没有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保障被扶养人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二是收养人具备保障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第三,收养人没有患医学上不应该收养的疾病。

(4)配偶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抚养。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扶养人能够在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避免夫妻单方面收养,会造成对方不接受子女,从而影响夫妻和谐和被收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者的这一要求是为了执行和实施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认定的收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去世时,孤儿的监护人就是收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孤儿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没有原人员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机构。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收留抚养。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时,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成为收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正常情况下不能免除。但是,如果父母真的有特殊困难(如重病、高度残疾、不能工作、经济来源不足等)。),法律允许父母将孩子送人收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父母收养子女时,无论离婚与否,都必须共同收养;只有在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找不到的情况下,才允许单方面收养;父母一方死亡,幸存一方可以单方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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