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申请程序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儿童证书
(二)收养人情况证明
(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领取弃婴报告证明(公安部门),领取人的证明和身份证
(5)收养人健康声明(市职业病医院)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一张1寸照片,三人各一张2寸照片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
2.收养失去父母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和第1条(2、3、5、6、7)中的证明。
3.收养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一)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采纳意见
(三)法定代表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登记表和第一条第(二、三、五、六、七)项的证明。
4.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赡养的儿童:
(1)特困证
(2)收养协议
(3)父母同意收养
(四)一方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一)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
(3)父母同意收养和第1条(1、2、3、5、6和7)中的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疾病证明(残联标准)和第1条(2.3.5.6.7)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
(1)未成年人必须征得赡养义务人和监护人的同意才能收养该协议
(二)法院出具的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三)有赡养义务的村、居委会、父母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监护人证明,以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证明
8、华侨、港, 澳, 台居民为:
必须出具外国居留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台,主管当局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相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应由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处理程序
(1)本人向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相关个人和家庭信息,并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公室通知的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部门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对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申请收养登记并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处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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