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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河北省收养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6 11:33:25 阅读数:70

中国《收养法》于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由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然后,为了让大家详细了解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无忧找律师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不能找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找不到父母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向发现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或者受监护的孤儿,应当向被收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为监护人的,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有血亲关系的同代子女,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向养父、养母常住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二、收养手续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三)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只能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

三、收养登记要多久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申请收养登记并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弃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认领的,视为弃婴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公告期不计入注册期。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相关内容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收养关系成立后,如需将被收养人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或转移,收养人应持收养登记证到户籍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您遇到其他问题,请访问无忧找律师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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