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无忧找律师教你办理收养手续。《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本文着重为您介绍收养程序的细节。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的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应当在登记前向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
根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
(三)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继子女,只能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如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送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父母是收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无法抚养特殊困难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者村人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扶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配偶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面提出收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三代以内同代血亲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