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心内容:收养儿童,收养人除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经过一些法律程序。在这里,无忧找律师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领养孩子的程序。
为了有效确立收养行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血缘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既要符合法定条件,又要遵循法定程序。
1、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自愿同意。此外,法律没有对双方约定的形式提出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如果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孩子,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收养年幼子女,一般只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商一致,但如果被收养人有辨认能力,则需征得被收养人同意,以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生效的《收养法》规定,收养登记不是建立收养关系的必要程序,但收养弃婴除外。但1998年《收养法》号修改后,于同年4月1日生效,收养登记成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协议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登记后即确立收养关系。在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户籍等健康状况证明。经审查,文件齐全,符合收养的实质条件的,由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明。此外,根据中国《收养法》第15条,如果收养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应在登记前公布已登记的民政部门。因此,公告是收养弃婴或父母下落不明儿童的必要程序。只有在公告发布后找不到父母的人才可以在民政部门注册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要程序。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的各方或者一方请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时,还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的收养证明,经公证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证。但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需要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有资格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收养法施行前建立的收养关系,只要已经得到亲友、群众的认可,或者相关组织的证明,就不能视为违法,收养关系视为成立。但《收养法》生效后,不符合上述程序的所谓“收养”是违法的,不能成立收养关系。残疾人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公证或者户籍登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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