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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 离异养母亦有抚育义务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4 10:58:16 阅读数:145

杨与丈夫离婚后,她14岁的养女与她疏远了。由于一开始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杨女士向法院起诉了她的养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几天前,崇明县法院认为离婚的养母仍有赡养义务,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十多年前,杨女士和因病失去生育能力的丈夫王,老师计划领养一个孩子。经过联系,王先生在山东找到了一个被过度计划的女婴,在征得父母同意后,他把十天前出生的女婴带回家。1990年,杨女士和妻子在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为女婴申报了户籍。去年12月,杨女士和她的妻子被崇明县法院判决离婚。这个13岁的女孩自愿和养父住在一起,而杨每月支付160元的托儿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养父和养母生活在一起的女儿感情越来越疏远。“我不是亲生的,也从来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我还得养她吗?”思考了很久,杨女士决定起诉法院,要求终止她与养女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婚后与丈夫收养了一名女孩,虽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实际申报了户籍,长期共同生活,女孩与亲生父母没有任何联系。杨女士和她的妻子与这个女孩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法》对终止收养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即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关系不得终止,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协议的除外。杨女士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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