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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多少天,因单位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3 21:30:04 阅读数:207

如果雇员因事故受伤,他可以向雇主索赔。但首先,必须确定工伤,只有确定为工伤,单位才负责。那么,如果因单位原因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限,该怎么办?今天,网站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因单位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限怎么办

不影响员工向单位要求赔偿。中国第《民法通则》号法律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员工因工伤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尽管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但该法并未将此类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外。因此,如果雇员因工伤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索赔时效也应适用于上述一年规定。由于这是一项诉讼时效法规,因此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当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赋予其工伤认定的行政权力,不仅权威、高效,而且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工伤认定应当给予行政优先,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

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及其近亲属将失去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工伤纠纷完全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纠纷,不涉及公共利益,国家不需要干预其管理。因此,给予员工及其近亲属上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员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权利。

因此,在工伤认定申请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法定期限驳回的情况下,只要不超过法定期限一年,或者符合法定中止、中断或延期条件,职工仍可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工伤法定要件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员工也有权放弃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案例:

2012年6月,原告侯在第三公司做泥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向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6月24日,侯在XX公司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2013年5月2日,* *公司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涪陵区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侯在工作中受伤。原告侯某认为*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并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期限规定》,明显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作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首先,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将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明确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权力,并依法事实行使工伤认定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中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可能认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属于诉讼时效。其次,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属于预定期限,则不符合预定期限的适用对象和法律属性。定期合同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当事人的意思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然而,很明显,工伤待遇不能由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雇员或雇主获得,工伤申请权本质上属于请求权。此外,预定期限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但当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法律赋予延长申请期限的权利,因此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预定期限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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