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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工伤认定超期及处理方法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3 16:51:01 阅读数:150

在有效期内,必须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超过时限,后果将更加严重。工伤认定逾期的,将丧失工伤认定权,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网边肖为您带来了过期的工伤认定和治疗方法。一、过期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超时是指用人单位、受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即从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超过一年。

二、逾期工伤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a)原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障部门将不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负面后果,即因工伤频发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并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因此,如果你能把它藏起来,你就可以避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而且你会为工伤治疗支付更少的费用。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认为自身利益或者上级工会组织不知道(或者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3.受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不知道申请工伤的期限,即使知道,也不能因用人单位不配合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

4.受伤者不知道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争议解决后雇主反悔。

5.用户单位或受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因第三方伤害(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员工工伤而疏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的。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受伤人员或直系亲属、工会提出的工伤申请,因而不能获得工伤认定的规定;

2.受伤人员不能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不能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助渠道、优缺点、程序和及时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1、救济方式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补偿。基础是:

(一)《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残疾或者患职业病的,”;

(2)国务院第《条例》号文件第52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者同意后

(3)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缺陷在于,关于谁是工伤认定的主体,谁是劳动能力认定的主体,以及受伤人员是否因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是

(一)受伤人员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赔偿的。但是缺点是

(2)存在户籍歧视,城乡伤害赔偿标准不同;

(3)适用过错原则(大多数工伤是由违反操作规程的受伤者造成的),如何确定过错程度基本上取决于初审法官的主观决定,因此裁判的赔偿金额差异很大;

(4)“谁主张作证”适用,举证责任对受害人不利;

(5)增加了雇主的负担。因此,相关部门和学者对此问题有很大分歧,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

3.两种补救措施的必要程序

在上述两种救济方式中,受伤人员应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只有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拒绝受理时,受害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情况,工伤事故引起的争议毕竟是劳动争议,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第12条的规定。此外,受害人在上诉或起诉前应进行司法鉴定:首先,赔偿金额可以确定; 第二,申请或诉讼的限制可以确定。前者应按《人身伤害和伤残鉴定通用标准》进行鉴定,后者按《条例》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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