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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心中有数,做个心中有数的人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9 11:20:38 阅读数:85

工伤后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现实问题。2007年,长治市煤矿工人张旭忠在一次井下作业中意外受伤。由于企业已经提前为所有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给予了他及时、全面的治疗,张旭忠从工伤保险中心报销了3.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然而,去年3月,一家发电厂的员工李明因公受伤。由于未能与公司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最近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但被告知已超过工伤期限。遭受工业事故的李明因缺乏相关知识而错过维权的机会并不少见。

遭遇工伤不进入维权误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原因导致的各类工伤事故频繁发生。遇到工伤事故是工人的不幸。只有依法维权,劳动者受伤的身心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慰。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工伤事故受害者,不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就是因为种种顾虑,步入了维权误区,他们应得的赔偿没有兑现,他们应得的利益荡然无存。

误解一个人遇到工伤,误以为不是工伤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时许,某公司员工王加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离家不远的一条街上行驶时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七级伤残。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卡车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王不负责任。然而,由于事故发生后卡车司机逃逸,王的赔偿问题尚未解决。王觉得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既不在工作场所,也不在工作时间,无法与工伤相处,所以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9月,王接受法制教育后,意识到自己的情况可能是工伤,于是匆匆提出申请,但为时已晚,劳动行政部门因已过期限不予受理。

评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和工作场所中,因工

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6)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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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以是由从业人员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也可以是其他机动车事故。

误区二:妥协,放弃自己应得的补偿

案例:李荣于2007年4月进入一家广东企业工作,离出事只有一周时间。他在给机器加水泥的时候,不小心把水泥袋掉到机器里了。他赶紧用手捞袋子,袋子没捞出来,右手三个手指被机器吞了下去。出院后,李荣一贫如洗。经指示,他向单位提出赔偿10万元。单位领导说,如果愿意协商解决,可以赔偿2万多元的医药费。听说工伤索赔难度极大,李荣思想同意。后来,李丽蓉听说一个因工伤失去两根手指的老乡,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万元的工伤赔偿,才知道自己损失很大。

评论:《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在治疗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十个等级。如果工人遭受工伤

案例:王林,一名公司员工,于2006年2月在去上班的路上,在一次出租车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王林向劳动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王林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并不知道自己还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要求侵权赔偿,直到2007年8月,经提醒后,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然而,由于时效的终止,他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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