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7]59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大县人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以下简称《意见》),因工负伤的农民工及其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标准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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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一、调整后的计算方法:
(一)
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1个月; 第二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14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8个月; 第四级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7个月。(二)年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8个月; 第二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97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8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7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6个月; 第二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7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65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个层次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
(4)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其他供养亲属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3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弟妹妹)年满18周岁后,每供养1年,应缴纳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有几个供养亲属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
二、认真调整相关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认识,做好调整农民工相关待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第三,实施新标准的范围和时间
2008年1月1日以后,因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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