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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的目的,侵权请求权竞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6 15:50:25 阅读数:114

工伤是劳动者在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中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案件。发生工伤事故后,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向有关单位索赔的情况。名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单位自身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由此可见,同一事实符合几个法律规范,几个法律规范有几个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几种不同的保护请求权,即竞合请求权问

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起点不同,虽然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行使请求权的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意图充分救济劳动者的请求权,是当前工伤纠纷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请求权的处理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工伤损害赔偿机制逐渐从统一走向多元化,涉及侵权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形成了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特别是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请求权的处理,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机构等各方的利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对两种机制的适用关系作了抽象规定。然而,理论界对该规定的立法精神理解不一,使得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如何适用成为当前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焦点。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患者除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依照有关民法获得民事赔偿。”《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并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赔偿。”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仅规定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但未规定劳动者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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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

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关于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和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的双重救济。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同时具有民事赔偿或者商业人身保险赔偿的,按照民事赔偿或者商业赔偿与社会工伤保险赔偿的顺序办理。除医疗费、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复制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即除了医疗费、丧葬费,其他项目可以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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