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劳动 > 工伤赔偿

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重庆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15 17:08:23 阅读数:158

重庆市工伤赔偿的最新标准是什么?下面,无忧找律师网将为你带来问题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重庆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一般不超过12个月。遇有重伤或特殊情况,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薪留职期满前申请延长停薪留职期限,经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的,应当停止支付工资和留薪;因工伤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

精华阅读: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规定,工伤认定时效

因事故受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人,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人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点击阅读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工伤职工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经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由工伤保险指定辅助设备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鉴定为工伤的,自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有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年龄从其死亡之日起计算,供养亲属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金额首次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等级。

第三十五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础,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发生5-10级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发生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其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其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和支付标准如下: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算分配。

一层

第三十七条1至4名工伤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保险待遇为基础,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分配。

第三十八条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和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职工享受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受伤人员,经复核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原享受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同级伤残津贴标准的,从复核鉴定结论作出后的第二个月起,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同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革命伤残军人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十九条工伤职工在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再次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在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上一年度标准未公布的,可以暂按

上一年度标准计算,待上一年度标准公布后重新结算。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去无忧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