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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法律关系有哪些,老王与服务社建立什么法律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5 16:42:02 阅读数:224

[简报]

自2008年1月1日起,老王在上海市物业维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工作。《服务社劳务合同》由双方签署,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本劳动合同中,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2010年11月底,服务机构通知老王,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老王最终工作到2010年12月31日。

老王认为他已经努力为社会工作者服务三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服务机构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服务机构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老王的说法。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老王于2011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务机构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以服务机构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老王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服务机构属于非正式就业组织,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主体。因此,这不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老王根据《劳动合同法》提出的经济赔偿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是在双方雇佣期间建立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是,根据《服务社劳务合同》的内容,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老王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老王仍不服,再次上诉。最后,在二审法院的法律解释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谅解,服务机构按2500元的标准对老王进行了经济补偿。经过调解,这个案件获得了成功。

[案例分析]

近年来,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展迅速。组织和员工数量成倍增长,在吸纳地区就业、支持底层、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监管不力等诸多原因,伴随而来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那么,非正式就业组织属于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呢?非正式就业组织与在其中工作的工人建立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九发[2003]34号)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在本市组织失业人员、合作劳动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手工业等小规模生产性产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雇主和劳动者。鉴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纳入雇主类别,因此它不是劳动法规定的雇主。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城市为解决部分人群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特殊就业政策。因为它不是劳动法规定的雇主,所以劳动关系是在组织和雇员之间建立的。

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就是劳动争议,所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因此,相关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中,老王与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社劳务合同》号合同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一审法院不支持老王的主张。

由于没有劳动法的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常出现克扣工资、无故解雇、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导致纠纷增多。2011年10月11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发布公告《关于停止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社发[2011]60号)。根据本条例第《通知》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本市已完全停止受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资格认定申请。以企业为导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按照原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我市将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现有的以商业为导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小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创业组织转变。上述措施将有效规范现有以商业为导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创业活动,为促进创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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